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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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本双猛擎助力!方寸无忧B+轮融资落地,领...
近日,国内政企AI办公领域领军企业北京方寸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寸无忧)宣布完成B+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国内两家知名创投机构梅花创投领投、金沙江创投跟投。据了解,此次融资将主要用于持续提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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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26 MBA招生政策新闻发布会成功举办
2025年9月29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MBA2026招生政策新闻发布会暨MBA全新培养体系说明会”在海淀校区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于飞教授,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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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毓群 张兴海试驾问界M9
日前,宁德时代曾毓群与赛力斯张兴海一同体验问界M9,曾毓群首次尝试智能辅助驾驶,直言其驾驶水平堪比老司机。 近日,张兴海与曾毓群共同试驾问界M9,曾毓群表示自己第一次使用智能辅助驾驶,称赞问界M9的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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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界荣获2024《品牌引力榜》Top8 位列国产新能源汽...
近日,全球性品牌战略管理咨询与设计公司Interbrand英图博略与腾讯新闻联合发布2024《品牌引力榜》年度版。此次榜单容量进一步扩充至60,旨在更为全面地网罗过去一年中最具市场引力的品牌。问界2024年在品牌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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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享未来出行 问界M9护航天津夏季达沃斯豪华出行
日前,2025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正式开幕,全球精英汇聚于此,共商发展大计。在这场备受瞩目的国际盛会中,百台问界M9作为大会接待用车,提前进入工作状态,为全球嘉宾提供全方位的接待保障。从前期的筹备到论坛期...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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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中式九球更厉害?中国台北选手柯秉逸夺得...
2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秦皇岛银行・兰博金”独牙传奇中式九球秦皇岛大师赛在港城秦皇岛圆满落幕。本届赛事中,来自中国台北的柯秉逸、柯秉中兄弟脱颖而出,成功战胜中式台球内地传统高手,包揽赛事冠亚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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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顺鑫石门新春市集:守护年味,服务民生
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顺鑫石门市场精心打造的“第四届石门市集·金鞍驮禧百味迎春”活动自2026年1月10日启幕以来,凭借全品类年货供给、贴心服务与浓厚年味,迅速成为市民新春采购的“网红打卡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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韧行创变·智胜未来 | 2025财能书院CFO年度论坛在北...
图 | 2025财能书院CFO年度论坛现场 2025年11月14日,由财能科技主办的2025财能书院CFO年度论坛在北京盛大举行,来自全国各地财会领域的专家学者、高校教授及企业CFO、财务总监等近500人出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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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北京消保示范区携手北京工商大学 举办“金...
9月15日下午,一场以“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大型校园金融安全教育活动在北京工商大学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太保旗下太平洋健康险北京分公司牵头,联合中国太保产险、中国太保寿险、长江养老在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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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燃“第六届8•8北京体育消费节” 北京体彩公信狂欢...
8月11日晚,“第六届8•8北京体育消费节暨京津冀体育消费节”线下嘉年华活动在奥林匹克公园庆典广场圆满收官。本届体育消费节以“体育+”为引擎,集聚“新场景、新品牌、新消费”,通过线上线下活动挖掘新型消费潜力,链接美...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发布时间:2021/07/12 新闻 浏览:568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包括了“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等内容,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