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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生活方式的盛会——UCP「光彩奇遇季」赋能区...
为满足泛酒仙桥区域企业与社区对多元化场景的体验诉求,UCP恒通国际创新园联合18家品牌伙伴,以两个月为期,举办了UCP「光彩奇遇季」奇遇系列主题活动。活动呈现滑冰场、文创书店、创意餐饮、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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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广场举办甲辰开年仪式 携手各企业共启新篇
龙年伊始,万象更新,东方广场于2月22日举办隆重的开年仪式,与入驻企业共同开启甲辰新篇章。龙狮欢腾,振奋人心,为新一年讨得头彩。 名企聚首 共庆利市 饱含吉庆寓意的开年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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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雪+寒潮+大风?京东华冠超市让你宅家也能畅享春...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但突如其来的倒春寒却为早春带来了丝丝寒意,让人意想不到的降雪也给广大北京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出行等带来了许多不便。 在雪天出行不便的情况下,京东华冠超市各个门店不仅加大配送运力,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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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爱情保鲜攻略来啦 京东买菜玫瑰花、巧克力最...
情人节,是恋人们互诉衷肠、表达爱意的温馨时刻。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如何让爱情保鲜,为幸福加分呢?2月10日至14日,京东买菜(北京)“情人节爱情保鲜攻略”浪漫登场,不仅带来鲜花、巧克力、蛋糕、红酒等情人节标志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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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七鲜超市春节不打烊 全方位省心服务让年味更浓
春节日益临近,大街小巷都弥漫着浓浓的年味。为了满足消费者春节期间的购物需求,今年京东七鲜超市“春节不打烊”,全国门店线上线下正常营业的同时,还带来多项省心服务,用品质产品和品质服务为团聚时刻护航。 据悉...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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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百度“知识英雄”相聚北京,展望2024年知识付...
由百度付费内容团队打造的2023年“百度知识英雄大会”于12月23日在北京百度科技园区成功举办。 大会现场,围绕百度过去一年在内容生态领域的发展成果、百家号付费内容产品的业务进展,以及付费内容领域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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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悦界星愿冬游镇主题活动
风吹雪花落,日短天更寒。不知不觉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浪漫圣诞和喜庆元旦时刻。海淀悦界主题街区也为大家准备了丰富的暖冬活动伴大家度过凛凛寒冬。 2023.12.23-2024.1.1节庆期间,我们在300 m2的超大冰雪乐园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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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下扎根,向上结果,释放数据价值
12月13日,由中国电子信息联合会主办的第二届数据治理年会暨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举办。本届年会以“数据强基、智领未来”为主题,邀请了数据治理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企业大咖同台论道、碰撞思想、输出观点。会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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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北京市怀柔区“1123”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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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域FA业务“亮剑”
从部门成立到工作链路的打通,从服务模式的探索再到大信息、生物医药专场企业股权融资沙龙活动的成功举办,北京海新域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域”)FA事业部门用了不到四个月。 国资引领,五大亮...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发布时间:2021/07/12 新闻 浏览:266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包括了“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等内容,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