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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岔道 保险科技公司或迎红利
发布时间:2021/12/14 财经 浏览:260
新规后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否会涨价,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的回应,价格总体均衡,更多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
“又有几款产品在下架的路上……”
“倒计时4天……”
“最后一天了,这是优秀的理财产品最后的机会了……”
互联网人身险整改“大限”逼近,张悦(化名)发朋友圈的频率越来越高,每天至少发布5条信息,广而告之某款网红增额终身寿险、某款网红重疾险、某款网红年金险即将下架或停售。
“今年卖保险明显没以前好做,互联网人身险新规下发后更是雪上加霜,我们能做的就是抓住整改期内产品下架的最后一波机会!”张悦是某全国性专业保险代理平台的一名保险代理人,主卖互联网保险产品。他告诉记者,弘康人寿、百年人寿、信泰人寿、爱心人寿、光大永明人寿、横琴人寿、鼎诚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增额终身寿险、重疾险、护理险、年金险等诸多产品已下架或即将下架。
此外,信泰人寿、富邦财险、三峡人寿、小康人寿、百年人寿均已宣布,将于2022年1月起暂时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
年底完成整改
张悦所提及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全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于10月22日正式下发。按照新规要求,新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需按照规则执行,而已经开展的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也有过渡期,即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中国精算师协会正会员、北美精算师、爱选科技联合创始人何剑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了新规的六大核心要点:
一是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的一些特点。即产品名称必须包含“互联网”字样,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当前在售产品基本上均不符合该要求,需要下架重新报备。
二是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范围。包括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除护理)、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寿险(除定寿)、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并将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产品明确排除在互联网人身险经营产品外。
三是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对保险公司和中介的准入条件。
其中,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分为基础条件和进阶条件,满足进阶条件才可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寿险(除定寿)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条件涉及连续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偿付能力溢额、公司治理评估等级等。
保险中介则必须是全国性机构,必须具备在线运营与服务能力,也对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寿险(除定寿)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提出了进阶条件,最主要的是要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经验。
四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部分险种的额外准入条件,重点在较强的线下服务能力。比如,经营健康险(除护理险)须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必须设立省分或与有分支机构的其他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合作,确保线下服务能力;其他险种应具备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的线下服务能力。
五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线运营能力、在线服务体系方面的具体到数字层面的要求。
六是明确了产品定价和精算要求。“首月0元”“长险短做”“退保高扣费”等问题被禁止,备案产品须报送精算报告,其中须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代理人“最后的疯狂”
受新规影响,一大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集中下架。
记者从多名保险代理人处获悉,从11月初至12月底,将有五六十款互联网保险产品陆续下架,11月底至12月底为下架高峰期,产品基本覆盖所有险种,以年金保险、普通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为主,承保公司多为百年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横琴人寿、信美相互等互联网渠道保费占比较高的中小险企。
保险代理人们也迎来了最后的疯狂。疯狂发朋友圈、发微信群,抓住卖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最后黄金期。理由基本和张悦一样,“今年不容易,明年会更难。当务之急唯有打满鸡血,冲刺最后一个月,好好过年,明年怎么做明年再说”。
在张悦看来,“旧规”下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都极大地简化了保险产品的投保流程,代理人只要将投保链接推送给客户,客户在手机端进行简单的资料填写、问询告知,即可完成投保,且很多产品都可突破经营地域限制进行销售。“再加上线上很多保障型产品性价比都较高,品类齐全,网红产品更是深受代理人和消费者欢迎”。新规一旦执行,对以卖互联网保险产品为主的保险代理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一击。
与张悦不同的是,泛华、大童、明亚等保险经纪人,平安、太保等头部险企线下代理人似乎受新规影响并不明显。“我平日以销售中长期线下产品为主,网销产品主要是获客工具,或是用于部分需要核保较松的客户。”泛华某保险经纪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客户买保险,产品只是其中一方面,专业度和服务同样重要。”
何剑钢称,整体来看,新规利好当前留存代理人,尤其是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的代理人。新规提出的严要求使得互联网渠道更加规范化,原有的粗放式发展方式将不再适用,对于部分不满足要求的机构或平台,在线上渠道销售产品更困难了,或会更为关注线下代理人渠道。
同时,新规体现的监管风向是“线上产品简单化、复杂产品线下走”,且尚未正式落地的“保险可回溯管理新规”对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也提出了严格的“双录”要求,复杂产品需要专业素质过硬的代理人来推介,客户也会更为信任更加专业的代理人。
对大中型险企更友好
“新规对误导消费者风险、需求转保风险、高手续费风险等特定风险都有所制约,从而让整个互联网人身险销售更有序。”北美精算师、中和精算与战略咨询创始人包虹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指出,新规明显对大型保险公司更加友好。比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诸多进阶条件。“一般的中小险企很难达到这个水平”。
综合来看,现阶段仅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阳光人寿等20余家险企满足上述条件。
何剑钢补充称,大中型险企也具备更强的在线服务能力,更贴合新规要求。“但实际上,大型险企可能未必会主力发展互联网业务,因其对传统个代渠道、银保渠道等产生强烈冲击。”他指出,这也给了中型险企在互联网渠道发展的机会,中型险企或将更加关注互联网渠道,投入更多精力,借助政策红利,将有可能引领互联网渠道的业务发展。“而小型险企在互联网渠道稍显被动,可能会面临转型和调整,将注意力转到线下”。
信泰人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目前在互联网销售的终身寿险产品将调整为通过线下方式销售,或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进行销售。并以非互联网的渠道为主,夯实线下业务。
何剑钢还指出,对全国性的传统经代公司来说,因其具有较多分支机构和专业的保险销售队伍,本身业务开展就是以线下为主、线上为辅,新规对其影响不会太大。相反,互联网中介平台、保险分销平台将受新规影响更大。
他分析称,一是可能会面临供应商减少的风险,部分原先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来获取销售优势的险企不符合新规要求,符合新规进阶要求的多半是大型险企或渠道头部公司;二是分红、万能、投连被禁入,但当前这三类产品为部分平台创造了非常高比例的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长期依赖这三类业务的亟待面临发展模式的调整和转型;三是“烧钱买流量”的发展模式将被新规中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60%的上限限制,导致网销首年佣金降低。
保险科技公司或迎红利
新规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科技手段提供差异化定价、精细化服务”。监管层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支持行业应用金融科技手段降本提效,推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现普惠和普及。”
“新规也将整体利好保险科技,并推动保险科技公司的发展。”何剑钢表示,一方面,保险科技是互联网的产物,保险科技天然地适应高效化、在线化、便捷化的趋势,利用技术使得某个环节变得更为畅通,由此可能会打通业务的全流程,在降本提效的同时,增进客户体验,助推产品和服务升级。
另一方面,保险科技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的高度结合,通过数据和算法实现对于保险风险底层逻辑的突破,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更好做到差异化定价、精细化服务、智能化核保,帮助险企开拓老年人、非标体等特定人群市场。
“但新规提到的都是受到监管的保险公司,它们可以借助科技公司来实现上述线上化,进而间接促使保险科技公司的发展。”何剑钢说。
“科技当然有机会,也会更加热门。”包虹剑同样表示肯定。她同时坦言,新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中小险企经营长险资格虽受到一定抑制,但对科技的要求也在增加;另一方面,对符合进阶要求的险企来说,科技的要求有多大还需深入研究。“大中型险企自身核保核赔服务等科技能力较强,包括全国性的大型互联网经代公司也是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甚至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科技能力,需要外面的科技助力相对较少”。
包虹剑还特别提出,新规仍有一个问题未讲清楚,即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出售后,服务是由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公司提供,是谁卖谁提供服务,还是谁出单谁提供服务。目前统一解读为两者均需有较强落地服务能力和科技能力。
保费总体均衡
新规后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否会涨价,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的回应,价格总体均衡,更多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短期险方面,新规降低中小公司进入互联网渠道的门槛,有利于价格充分竞争和服务水平的提升;长险方面,目前市场业务量较小,引入稳健经营的公司、推动发展,其目的在于培育潜在市场。
何剑钢认为,新规提出了产品名称中必须包含“互联网”字样的要求,所以当前的在售互联网产品肯定要重新报备,不符合规定的公司的产品会下架,但整体互联网保险产品数量并不会骤减,产品价格如何变化还不能定论。
一是仅有部分不符合偿付能力等规定的公司被禁入互联网渠道,但数量很少,不会影响整体产品供给,不会造成“炒停售”。
二是自“保险姓保”的监管要求以来,保险行业整体向保障化转型,互联网渠道亦如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近年来重疾险和百万医疗险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火热,而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的禁入并不会影响互联网保险“保险姓保”这种基本业务需求。
三是由于新规政策更利好大中型险企,其开发产品并不会像小型险企一样追求极致的高性价比,偏稳的风险控制并不影响消费者购买。近年来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升,其更多关注的是风险保障本身,而非绝对的价格敏感,大中型险企的产品价格也并不会比中小型险企高太多,甚至有的可能价格更低。
另外,无论是健康险还是寿险,消费者更加关注险企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个人需要,消费者体验是否好,是否足够迅捷、高效、质量高,且更偏好于公司的口碑和稳定性,尤其是长期险产品,而大中型险企在此方面做得都较好。
“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肯定不会提高。”在包虹剑看来,新规中已经对附加费用率、中介费用率都做了最高限制。而且还设置了回溯机制,不断回溯上一个季度赔付率,若赔付率过低则要调整费率,不能再那么高。“这个跟车险的监管思路是很接近的,所以它不可能会抬高互联网产品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