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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费能用补休代替吗?法官详解来了

发布时间:2021/10/01 新闻 浏览:270

超时加班在部分行业长期存在,典型的如“996”“715”等加班模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障了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除了平时,节假日加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国庆长假将至,有些行业和企业因自身经营特点和市场需求需要职工假期加班,那劳动者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单位如果想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该同意吗?

提问1

职工每天该工作多长时间?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6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对于劳动天数,劳动法第38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实践中,如互联网、餐饮、快递等行业和企业因其生产经营具有特殊性,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那关于加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为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以工时、产量等标准计算劳动额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除此之外,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增加劳动量的合理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提问2

拒绝超时加班,被解聘怎么办?

近年来,加班问题在许多行业、许多企业普遍存在,因加班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既有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劳动者被安排加班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欲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长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劳动法第41条指出,工作时间延长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劳动法第43条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快递公司规章制度,即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两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便以他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快递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问3

单位能让职工“自愿”放弃加班费吗?

加班费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和用人单位所具备的优势地位等因素,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达成“自愿放弃加班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但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提问4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呢?加班费能用补休代替吗?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和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以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为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3天的三倍加班工资,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长期加班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权,还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意外事故,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依法规范用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确因生产经营现实需要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安排劳动者依法适度加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严重超时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