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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个人投资者门槛拟下调至50万元

发布时间:2021/12/27 财经 浏览:190

上交所官网发布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以沪伦通为起步的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即将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为稳妥做好各项业务准备,保证业务顺利推出,上交所依据《监管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并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介绍,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配套业务规则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证监会表示,鉴于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适用范围从伦交所主板市场扩展到包括伦交所在内的境外市场,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由伦交所上市公司扩展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修订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即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相应调整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中国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人市值要求、上市份额下限及上市市值下限的要求保持不变。

因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在保留境外发行人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模式的基础上,允许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增加了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预审核程序和期限、发行承销、定价机制、跨境转换开始时间等条款,并同步修订上市预审核业务、跨境转换业务以及做市业务三个配套指引。

上市机制方面,优化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后的新增份额登记及上市流程,缩短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周期。跨境转换机制方面,对中国存托凭证不设限制兑回期,自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即可进行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跨境转换。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了调整,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元,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